沈阳即将推行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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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即将推行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

说起房屋,在现代人眼里,它是人们安全感的源泉,这也充分的解释了有房才有家这句话的含义。那么在购买房屋的时候,一定会碰到《商品房买卖合同》,近日,有网站爆出消息沈阳即将推行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消息的可信度如何?

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相关政策进行解读。据了解,7月底前沈阳将出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新办法;10月底前全面推行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8月底前出台网签备案合同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信息的情形的相关制度。

针对《实施意见》第五条政策,有关部门解释,沈阳市对预售项目必须接受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所谓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是指购房人交付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房产部门指定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目前,市房产局正在修改2013年出台的《沈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目的是防范和控制因房地产开发企业问题导致的“烂尾楼”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好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新办法预计7月底前可以出台。

针对《实施意见》第六条政策,有关部门解释,住建部要求,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订行为,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新版合同对房屋交付验收条件进行细化,增加了基础设施设备、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的交付条件。这意味着,小区内绿地率,小区内非市政道路,规划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用房、医疗卫生机构、幼儿园及学校等将不再是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购房后承诺没有兑现,买卖双方可按合同约定操作,购房者可获相应赔偿。

沈阳即将推行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2张

沈阳针对中心城区房价上涨较为明显的实际情况,规定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得低于2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实施意见中的中心城区是指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铁西区、皇姑区、于洪区和浑南区。

此外,文件还规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此,沈阳还将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楼盘销控表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沈阳将全面推行住建部、工商总局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新版合同可以更好地维护公平公正的商品房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当事人、特别是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市房产局将于10月底前完成新版合同的网签系统调试工作,并推行新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