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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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伊春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城镇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管理体系,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困难,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依据《伊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伊春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和省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

伊春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伊春市建制镇范围内。铁力市、嘉荫县可参照执行。

伊春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由市经济适用房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审批,并进行工作指导。

伊春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凡政府指定的具有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均可在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指导下,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企事业单位可利用已有的场区、庭院,为职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第七条:职工个人在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可利用闲置土地建设自住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工前,自筹资金必须达到工程总投资概、预算的30%。